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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4
四  每一專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主任檢察官擔任,負責該組
    行政協調及事務統合工作,副組長由檢察長指定該專組內較資深之檢
    察官擔任,襄助組長處理該組之行政協調及統合業務。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4
四  專組之檢察官,除職務調動或其他必要情形者外,需連續在同一專組
    辦案至少二年以上,並不得兼任其他專組。
    辦理同一專組滿二年以上者,檢察長得依其專長及意願,改調至其他
    專組辦案。主任檢察官擔任專組組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