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每一專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主任檢察官擔任,負責該組 行政協調及事務統合工作,副組長由檢察長指定該專組內較資深之檢 察官擔任,襄助組長處理該組之行政協調及統合業務。
四 專組之檢察官,除職務調動或其他必要情形者外,需連續在同一專組 辦案至少二年以上,並不得兼任其他專組。 辦理同一專組滿二年以上者,檢察長得依其專長及意願,改調至其他 專組辦案。主任檢察官擔任專組組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