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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16
十六  檢肅黑金專組承辦之案件,原則上必須於四個月內辦結 (不分他案
      、偵案,同一案件之偵、他案其期間應合併計算) ,以符合專組辦
      案及密集偵查之原則。如無法於四個月內辦結,應列入逾期未結案
      件管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