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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14
十四  試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製作專組名牌 (例如「檢肅黑金組」、
      「重大刑案組」) 懸掛於辦公室外,並造具專組人員連絡名冊陳報
      所屬上級督導機關。各該檢察署並應與相關協力單位交換辦案人員
      名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