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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11
十一  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就提起公訴之案件,在法院實行公訴時,應由
      該組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經本部指定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
      庭實行公訴之檢察署,就上開案件,原則上仍由公訴組檢察官實行
      公訴,但檢肅黑金專組之檢察官於必要時亦應協同實行公訴。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11
十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於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法律問題,如係與專組
      之業務有關者,應由各該專組檢察官全體討論並提出研究意見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