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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10
十  專組檢察官辦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應將結案書類送請該專組組長核
    閱,如係跨組協辦時,該結案書類應分別送請協同辦案之各專組組長
    核閱。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10
十  專組檢察官除辦理專組案件外,得由檢察長視各組業務之狀況及專組
    案件之難易程度,分配輪辦其他案件,以使各專組間之案件負荷及辦
    案成績之計算合理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