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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26
二十六  審核業務與成本,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公務成本是否按實支數及應付數併計。
   (二) 人工成本除可直接計入特定工作計畫者外,是否按適當標準攤計
        。
   (三) 材料成本,是否以實際耗用者為準。
   (四) 其他成本除可直接計入特定工作計畫者外,是否按適當標準推計
        。
   (五) 主辦單位對經辦計畫,有無設置工作紀錄單送會計單位。
   (六) 計畫執行之績效報告,有無按已具或未具衡量單位分別編製。
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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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審核業務與成本,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公務成本是否按實支數及應付數併計。
     (二) 人工成本除可直接計入特定工作計畫者外,是否按適當標準攤
          計。
     (三) 材料成本,是否以實際耗用者為準。
     (四) 其他成本除可直接計入特定工作計畫者外,是否按適當標準推
          計。
     (五) 主辦單位對經辦計畫,有無設置工作紀錄單送會計單位。
     (六) 計畫執行之績效報告,有無按已具或未具衡量單位分別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