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14
十四  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
      不生效力。
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  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
      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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