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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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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10
十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 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
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10
十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 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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