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觀護人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並視個案之需要,輔
    以電話查詢、運用榮譽觀護人就近輔導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加強輔導。
    訪視或約談時,應製作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六個月以上而受保護管束人表現正常者,
    觀護人得依其情狀,於徵得執行檢察官同意後,准以書面報告代替親
    自報到。但每次准以書面報告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