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檢察官應切實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觀
    護人處所報到。檢察官於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時,應同時將受保
    護管束人之裁判書、個案資料及有關書類送交觀護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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