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  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應妥善結合運用區內之社會資源,並指導、
        組訓榮譽觀護人,發揮保護管束社區處遇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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