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書記官、錄事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觀護人辦
    理保護管束事務。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