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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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觀護人應切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狀況,經常與受保護管束人及其家屬 或親友保持聯繫,並就受保護管束人之家庭、工作、交友等情狀需要 ,予以適當之輔導與協助。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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