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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9
九、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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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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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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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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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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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