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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8
八、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
    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
    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
    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
    官報告;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8
八、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
    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
    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
    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
    官報告;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8
八、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
    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
    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
    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
    ;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8
八、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
    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
    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
    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
    ;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8
八、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
    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
    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
    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
    ;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8
八  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
    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
    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