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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7
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
    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
    長改正;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
    誡不聽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7
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
    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
    長改正;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
    誡不聽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7
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
    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
    ;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
    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7
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
    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
    ;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
    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7
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
    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
    ;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得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
    務部備查。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7
七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
    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
    ;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得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
    務部備查。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7
七  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