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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7
七  借閱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及遺失情形。如有
    損壞或遺失,由借書人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書籍歸還,如無法購得,應負責依價賠償。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7
七  借閱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及遺失情形。如有
    損壞或遺失,由借書人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書籍歸還,如無法購得,應負責依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