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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 2 條
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以下簡稱器具) ,合於醫藥、
研究或訓練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以下簡稱器具) ,合於醫藥、
研究或訓練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 條
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以下簡稱器具) ,合於醫藥或
研究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