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續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