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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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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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