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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6 條
學習律師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期間五分之一
    者。
三、有第四條之情形者。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6 條
學習律師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二  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期間五分之一
    者。
三  有第四條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