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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5 條
學習律師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左列二階段實施:
一、基礎訓練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或受委託之律師公會接受
    一個月之課程講授、研究與綜合研討之基礎訓練。
二、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學習律師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左列二階段實施:
一  基礎訓練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或受委託之律師公會接受
    一個月之課程講授、研究與綜合研討之基礎訓練。
二  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