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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2 條
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得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申請參加本訓練。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得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申請參加本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