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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7 條
非現職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7 條
  非現職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