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 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 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 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