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