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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6 條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
供相關資料。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
供相關資料。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第 6 條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
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如品德欠佳或曾依
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懲戒規則受懲戒處分者,不予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