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4 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
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