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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