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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 條
為執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1 條
為執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第 1 條
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司法人
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