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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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2
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22
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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