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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稽核小組作業規定 3
三  稽核對象為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及各監、院、所。
民國 84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3
  三  稽核對象為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及各監、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