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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9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9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