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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6 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健康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
服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予以調整適當職務。
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6 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健康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視
  業務需要,予以調整適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