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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5 條
監、院、所首長之職期調任,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
一、各監、院、所首長相互間。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5 條
  監、院、所首長之職期調任,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
  一、各監、院、所首長相互間。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