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應依各監、院、所業務繁簡、地理位置、首長官職等、核定容額多 寡及編制大小等因素,訂定其類別,作為首長職期調任之依據。
各監、院、所依業務繁簡、地理位置、首長官職等、核定容額多寡及編制大小等因素綜合 考量予以劃分為四類如附表,作為首長職期調任作業之依據。 前項歸類情形,法務部得視各項因素之變更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