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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 
一、監獄典獄長。
二、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看守所所長。
四、少年觀護所主任。
五、技能訓練所所長。
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
  一、監獄典獄長。
  二、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看守所所長。
  四、少年觀護所主任。
  五、技能訓練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