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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10 條
職期調任人員,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及搬遷費,依規定發給之。
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10 條
  職期調任人員,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及搬遷費,依規定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