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實施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首長職期調任,特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務部為實施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監、 院、所)首長職期調任,特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