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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1 條
法務部為實施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首長職期調任,特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1 條
  法務部為實施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監、
  院、所)首長職期調任,特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