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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7 條
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
報告所長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第 7 條
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
報告所長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