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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4 條
所務委員會會議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召開,如遇例假日或所內重要活動時
,得予順延;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第 4 條
所務委員會會議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召開,如遇例假日或所內重要活動時
,得予順延;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