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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所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設有副所長之戒治所,由副所長為主席。副所長亦不克出席時,由所長指
定秘書或資深之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第 3 條
所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設有副所長之戒治所,由副所長為主席。副所長亦不克出席時,由所長指
定秘書或資深之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