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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所務委員會) 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
管人員組成之,主任委員由所長擔任,餘為委員。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第 2 條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所務委員會) 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
管人員組成之,主任委員由所長擔任,餘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