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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8
八、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受懲對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考人 (受懲對象) 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8
八、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受懲對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考人 (受懲對象) 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8
八、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受懲對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考人 (受懲對象) 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9
九、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受懲對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懲對象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9
九  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受懲對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懲對象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