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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7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7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8
八、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8
八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