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十三、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十三 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 局長核定後生效。 局長對於該決議,如 另有意見,得交付覆議或逕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