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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12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12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13
十三、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13
十三  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  局長核定後生效。  局長對於該決議,如
      另有意見,得交付覆議或逕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