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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11
十一、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11
十一、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12
十二、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12
十二  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二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
      得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