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十二、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十二 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二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 得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