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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8
八  本會須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8
八  本會須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