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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5
五  本會之秘書業務,有關獎勵部份,由人事室承辦,有關懲罰部份,由
    督察室承辦。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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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之秘書業務,有關獎勵部份,由人事室承辦,有關懲罰部份,由
    督察室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