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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4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另行改組。遇有必要時,得由局長 命令延長。若委員任期未滿而調。離職者,當然委員由接任者遞補, 餘委員視其產生之方式,由局長重行遴派或所屬單位另行推選。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4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另行改組。遇有必要時,得由局長 命令延長。若委員任期未滿而調。離職者,當然委員由接任者遞補, 餘委員視其產生之方式,由局長重行遴派或所屬單位另行推選。